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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导语: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活动所需的各种环境空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的手和医疗用品。消毒剂、污水和污物处理卫生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防疫机构。2参考标准GB 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沙门氏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活动所需的各种环境空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的手和医疗用品。消毒剂、污水和污物处理卫生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防疫机构。

2参考标准

GB 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1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28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染色方法、培养基和试剂

GB 7918.2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及细菌总数的测定

GB 7918.4化妆品中铜绿假单胞菌微生物检验标准方法

GB 7918。5化妆品微生物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标准试验方法和试剂

GB J 48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3术语

3.1消毒卫生标准

不同物体消毒灭菌后允许残留微生物的最大数量。

3.2层流洁净手术室和层流洁净病房

层流空空气净化手术室和病房。也就是说,空气体通过高效过滤器,以流线的形式流入房间,匀速流过房间后流出。房间内产生的尘粒或微生物不会向四周扩散,会随着气流方向排出房间。

3.3重症监护病房

病房配备现代化仪器设备,对各种危重病人进行持续监测和治疗。

3.4防护隔离室

隔离的房间,防止高度易感患者被病房环境中的其他患者、医护人员、来访者及各种病原微生物和有条件的病原微生物感染。

3.5供应室的清洁区域

消毒前,供应室人员检查、包装和储存清洁物品的区域。

3.6供应室无菌区

灭菌后,供应室内无菌物品储存区。

3.7消毒剂

它能杀死细菌繁殖体、一些真菌和病毒;不能杀死细菌芽的药物。

4卫生标准

4.1各类环境空空气、物体表面和医务人员手卫生标准

4.1.1菌落总数

允许的检测值见表l。

表1各种环境空、物体表面和医务人员手的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

范围

标准

空气体

cfu/m3

物体表面

cfu/cm3

医护人员之手

cfu/cm3

一级

层流洁净手术室和层流洁净病房

≤10

≤5

≤5

ⅱ类

普通病房、产房、婴儿室、早产儿室、普通防护隔离室、供应室无菌室、烧伤病房和重症监护室

≤200

≤5

≤5

第三类

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更衣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室、急诊室、实验室、各种普通病房和房间

≤500

≤10

≤10

ⅳ类

传染病科及病房

-

≤15

≤15

4.1.2病原微生物不得检出B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病原微生物。如果怀疑污染,检测相应的指标。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和儿科病房以及医护人员的医学教育网络中的物体表面检出沙门氏菌后不能检出。

4.2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4.2.1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4.2.2与粘膜接触的医疗用品

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cm2。不得检测病原微生物。

4.2.3与皮肤接触的医疗用品

菌落总数应≤200cfu/g或100cm2。不得检测病原微生物。

4.3使用中的非弯曲器械消毒剂和保存液卫生标准

4.3.1使用中的消毒剂

菌落总数应≤100 cfu/ml;不得检测病原微生物。

4.3.2无菌器械保存液

必须无菌。

4.4污水处理用牛保护标准

被污染的货物,无论是回收的还是丢弃的;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检测病原微生物。如有疑似污染,应检测相应指标。

4.5污水排放标准

根据GHJ48。

5检验方法

5.1取样和检验方法。见《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抽样和检验方法》附录A

6 .相关规定

6.1各级各类医疗、保健、防疫机构必须执行本标准。并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实施人民体育

6.2各级卫生监督防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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