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条例 药品广告管理条例
1药品广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发布。
下列药品不得做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别需要的准备工作;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药品的批准试生产;
3.涉及药品适应症功能、文化、药理作用的药品广告宣传,应当遵循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得扩大或者恶意隐瞒,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和观点。
4.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说明书、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5.药品广告中有关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内容必须与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适应症完全一致。
处方药可在卫生部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共同指定的医学和药学专业期刊上做广告,但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做广告,或以赠送医学和药学专业期刊的形式做广告。
处方药名称与药品商标或者生产企业品牌名称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生产企业品牌名称不得在医药专业期刊以外的媒体上变相发布广告。
8.药品广告中关于药品功能功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这个网站收集和整理
9 .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缺乏医学知识的优势,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容易造成混淆的医疗、药品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疗效和安全性的误解。
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鼓励随意、过度购买和使用药品。
11.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医学研究机构、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姓名、图像作为证明。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公众利益有关的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内容,如各种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者医学以外的科技成果等。
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中发布药品广告。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和方法,以及义诊、医疗咨询、特殊门诊等医疗服务内容。出版物以外的媒体变相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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