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603 化学药品安全说明书
化学安全说明: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批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所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方式、方法和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在专用仓库,实行二人收发、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剧毒化学品和其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和管理人员报所在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消防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标志。应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规定,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识应当符合GB 13690—1992的规定。当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等级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在同一区域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进行标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登记危险化学品。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仓库和场所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人身安全防护用品。
露天堆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湿烧物品、有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储存方式:根据GB 15603—1995,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品种特点,实行单独储存、分库分存。
根据危险品的性能,进行分区、分类,存放在不同的仓库。
各种危险品不得与禁忌材料混合,不同灭火方法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同一仓库内。
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和区域内,严禁吸烟和明火。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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